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通知通告 - 综合信息

综合信息

新一轮减税降费鼓励商贸企业发展及税收优惠政策

新一轮减税降费鼓励商贸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鼓励商贸企业经营的优惠政策



  1.减免增值税(适用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下调增值税税率(适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适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有效凭证,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新增加计抵减政策(适用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5.新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降低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受征收方式限制)


  7.减半征收“六税两费”(适用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可叠加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的其他优惠政策。


  8.提高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范围(适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2016年2月1日起,由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鼓励商贸企业扩大出口的优惠政策


  9.调整出口退税率(适用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10.设置3个月出口退税率调整过渡期(适用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为给出口企业消化前期购进的货物、原材料等库存留出时间。2019年6月30日前,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可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相应的过渡期规定,过渡期后再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三、鼓励商贸企业享受更多红利的优惠政策


  1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2.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就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四、鼓励商贸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投入的优惠政策


  13.加大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力度(适用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鼓励商贸企业开展公益活动      

   

  14.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可据实扣除。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